扫黑除恶

当前位置: 首页 >> 医院动态 >> 扫黑除恶

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,你知道多少?

作者:海口市人民医院来源:阅读次数:更新时间:2020-06-09 10:03:00
 

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,全市政法机关、事业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,在省市委、省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,坚持严打方针和零容忍理念不动摇,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力军作用,持续保持主动进攻高压态势,严打严防各类黑恶犯罪,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。那么,对于扫黑除恶您又了解多少呢?

1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哪级部署的?

答: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2018111日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部署的。

2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部署的、期限是多长?

答:2018123日,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、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。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。

3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?

答: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,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,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,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工程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。

4.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?

答:《通知》指出,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,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、综合治理、依法治理、源头治理结合起来,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、基层拍蝇结合起来,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,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,形成压倒性态势,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,形成长效机制。

5.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?

答: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巩固党的执政基础,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。

6.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
答:《通知》指出,要坚持党的领导、发挥政治优势;坚持人民主体地位、紧紧依靠群众;坚持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;坚持依法严惩、打早打小;坚持标本兼治、源头治理。

7.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?

答:《通知》指出,20181月前,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,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1月进行部署,正式启动。

2018年,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,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。

2019年,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、重点问题、重点地区集中攻坚,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、逐一见底,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,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明显提升。

2020年,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,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。

8.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打击重点?

答:《通知》强调,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、重点行业、重点领域,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、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。明确了以下十个打击重点,重点打击:

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、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;

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;

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;

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、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;

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;

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机场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;

操纵、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;

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;

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;

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。

9.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了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》,是哪四个部门、什么时间、发布的?

答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两高两部,于201822日发布《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》。

10.“两高两部《指导意见》,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认定和惩处?

答: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《刑法》第294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

(一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
(二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

(三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

(四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
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,在具体认定时,应根据立法本意,认真审查、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,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,做到不枉不纵。

11.“两高两部《指导意见》界定的恶势力是什么?

答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认定为恶势力

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

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。

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,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。

12.“两高两部《指导意见》规定要依法严惩保护伞。《刑法》第294条第三款对包庇行为是如何规定的?

答:《刑法》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,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。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,酌情从重处罚。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,事先有通谋的,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。

 

返回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