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艳玲,女,
1954
年出生,汉族,中共党员,在职研究生学历,三级高级
1973年毕业于吉林省长春市师范学校,1985年8月至1989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读法学专业,获得大学本科学历;1998年3月至1999年12月在四川联合大学法律系读刑法学专业,获在职研究生学历。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参加过知识产权班高级法官培训学习,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。
1973年8月在长春市第三十二中学任语文教员并兼任学校团委工作;1981年4月调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工作,并先后任书记员、助审员、审判员(正科级),从事民事、刑事审判工作;1989年4月调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任助审员、审判员(正处级)、(三级高级法官),从事民事、经济、行政等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;
近三十年的法院审判工作,使其积累了丰富的法院审判工作经验,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,退休后任海南仲裁委员会为仲裁员。